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二)英文名称:Wuhan Institute of Design and Sciences;
(三)学校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 1 号;
(四)学校网址:
(五)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形式与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
第七条 办学规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情况,以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为原则,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总数稳定在 10000 人左右。
第八条 学科门类:专业设置涵盖工、艺、文、经、管、农、医七大学科门类,形成以工学、艺术学为重点,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艺术教育并举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计划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冈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洋湖大道特 6号)。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六)依法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七)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按时足额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并帮助学校发展;
(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名、副书记 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三全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 1人。董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任免董事会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与薪酬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主持;
(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或指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它事项须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表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存档;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任务的实施、完成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六)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至少 3人组成,设主席 1人,监事至少 2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
(二)依法、依学校章程对董事、校级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校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校的教学、财务、人事状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进行变更与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办学方针和重大投资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后存档。
第五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经董事会会议选定后履行聘任手续,任期 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校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下,代表学校处理对外有关事宜;
(六)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党政联席会审定并聘任或解聘,任期 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学校董事会、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学校董事会、学校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参加,学校党委负责人、学校董事长视议题情况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副校长或校长助理由校长推荐,报学校党委、学校董事会、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拟定,报学校党委、学校董事会、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拟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校长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或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如有重要事项,经学校或三分之一教代会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教代会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
(三)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鼓励、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经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学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是是学生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由3人组成,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会议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任代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群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经费、活动场地予以充分保证,保障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和学术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 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 1至 2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
第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学校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开展教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生产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专业建设上,将产教融合贯彻始终,开展教育、实习、就业等全方位的校企合作、校校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倡导和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大力倡导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代表学校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专家教授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经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补充。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事项,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一半以上委员同意有效。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遴选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确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建立规范的人事制度,通过“高要求、高待遇”的政策导向,有效地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使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达到“高水平、高质量”的目标。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认证。
第六十六条 学校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处分、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校自主联系、按国家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校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二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教育的全过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坚持培养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十三条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实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奉献友爱的良好思想品格。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努力为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心理健康援助、就业指导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获得按规定转专业、境内外交流等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意、创新、创业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声誉;
(四)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努力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管理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一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它专项基金;
(四)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收入。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八十三条 据湖北省教育厅委托武汉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4年 11月 30日,学校总资产 7.72亿元。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八十五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校的负债;
(三)提取学校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学校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审定,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