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设院[2020]82号
为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工作范畴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尊重事实、注重调查、依法依规、以理疏导的准则,确保我校信访工作渠道畅通、处理及时、责任到人、件件落实,真正为师生员工、学生家长解难,为学校分忧,为社会减压。
第三条 信访工作管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重要事项报请校领导,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的信访事项,由各单位直接接待处理,或由学校办公室转交办理。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呈请校领导批示,并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四)新闻媒体、记者来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与处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学校办公室与各单位应指定专门的信访接待员(名单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信访接待员处理群众来信应按接待(或拆封、接听)→办理→回复→登记→存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一)接待:一般由学校办公室或各部门信访员负责接待或接听、拆封来信或来访。接待人员应做到文明、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记录。
学校办公室对来信来访附“转办单”,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拟批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学校办公室协助受理部门并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
信访员对来访信件应及时做好登记,拆封后对举报信件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的原则,予以及时处理。
对于当场能够给于答复或解答的问题应当场解决,要努力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现象。
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承诺答复时限,尽快办理。办理时间一般控制在20日内,情况复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并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信访件,适用于简易程序办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对于需要书面作出答复的信访,应由接待部门或学校办公室交办部门的信访员提出书面答复稿,经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予以答复,同时告知学校办公室处理结果。
(三)登记存档:对于每件来信来访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被接待人员的个人资料,以及接待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督办情况等。存档应一事一档,长期保存。同时,还要保存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领导批示等。
第五条 特殊信访的处理原则
(一)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
(二)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办理情况。
(三)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教学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部门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